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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上字第3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謝志揚林慶煙賴淳良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33號

上訴人
陳鼎叡
上訴人
林添喜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被上訴人
東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凱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追加提起備位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19,642,440元(本院卷二第229頁上訴人陳報計算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92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林慶煙

               法 官 賴淳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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