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上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33號上 訴 人 陳鼎叡 上 訴 人 林添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被上訴人 東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凱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追加提起備位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19,642,440元(本院卷二第229頁上訴人陳報計算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92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林慶煙 法 官 賴淳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