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上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33號
- 上訴人
- 陳鼎叡
- 上訴人
- 林添喜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志航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仁壽律師
- 被上訴人
- 東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凱
- 訴訟代理人
- 范晉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追加提起備位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19,642,440元(本院卷二第229頁上訴人陳報計算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92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