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抗字第34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34號
- 抗告人
- 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桂霜
- 抗告人
- 王昱雯
- 抗告人
- 王友用
- 抗告人
- 王桂霜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寬德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不
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 3日101年度抗字第34號裁定,提起再
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
定正本翌日起 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並委任律師為代理
人,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