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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1年度抗字第34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何方興黃玉清林碧玲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34號

抗告人
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桂霜
抗告人
王昱雯
抗告人
王友用
抗告人
王桂霜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寬德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不

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 3日101年度抗字第34號裁定,提起再

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

定正本翌日起 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並委任律師為代理

人,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林碧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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