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逢裕陞林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謝水平
- 上訴人
- 人 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泰源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正義等間因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一百零一年度勞訴字
第十三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雖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聲明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是依上開規定,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且應將該上訴理由書繕本逕送達被上訴人。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