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號

給付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王紋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字第1號

上訴人
逢裕陞林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謝水平
上訴人
人 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正義等間因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一百零一年度勞訴字

第十三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雖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聲明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是依上開規定,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且應將該上訴理由書繕本逕送達被上訴人。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2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