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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劉雪惠(主筆)林信旭廖曉萍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1號

上訴人
增倉水電行
法定代理人
宋阿珠
被上訴人
高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文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號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當事人欄上訴人「宋阿珠即增倉水電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增倉水電行、法定代理人宋阿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增倉水電行於民國101年5月2 日核准變更為合夥組織,於本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號判決時,仍為合夥組織,且登記之負責人為宋阿珠。本院誤為獨資商號,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主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廖曉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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