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上字第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王紋瑩邱志平康存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7號

上訴人
永鉅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義峰
上訴人
簡義展
上訴人
簡聖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被上訴人
簡小喬
被上訴人
簡宏家
被上訴人
簡誌良
被上訴人
簡麗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逸軒律師
複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壹、第4行與貳、一、(一)第26行中關於被上訴人姓名書為「簡麗瑩」者,均應更正為「簡麗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康存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