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增倉水電行
- 法定代理人
- 宋阿珠
- 被上訴人
- 高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文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號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當事人欄上訴人「宋阿珠即增倉水電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增倉水電行、法定代理人宋阿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增倉水電行於民國101年5月2 日核准變更為合夥組織,於本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號判決時,仍為合夥組織,且登記之負責人為宋阿珠。本院誤為獨資商號,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