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聲字第31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號
- 聲請人
- 陳錦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耀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不服,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訴訟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71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生活困難,又因本件刑事部分於民國103年入監服刑,104年4 月份出監,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訴狀費用。又本件損害賠償事件,相對人無法提出聲請人業務侵占砂石之相關事證,且上訴人亦為出資之股東,卻要聲請人賠償砂石短少之全部損失,為無理由,是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103年所得總額為新台幣(下同)69,920 元,名下別無其他任何財產,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至5頁),復衡以其因案於103年7月29日至104年3月28日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出獄甫半年,顯難認其有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13萬5,447 元;又聲請人提起上訴主張其就本案砂石出資200 萬元,為兩造於本案所不爭執,且刑事判決認定聲請人業務侵占砂石數量經折算價值僅約319,966 元,上訴人於本案上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審理,難認聲請人有顯無勝訴之望。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