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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王紋瑩邱志平劉雪惠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5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國立東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趙涵㨗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複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大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雄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劉雪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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