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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邱志平李水源李珮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24號

上訴人
詹明合
被上訴人
友義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10,575元,尚有2,475元未據繳納,茲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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