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員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泉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 被上訴人 宏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敏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08年7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因卷證繁雜,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為108年7月22日下 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