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上字第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張健河林慧英李水源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9號

上訴人
員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泉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
被上訴人
宏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敏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08年7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因卷證繁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為108年7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