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上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9號
- 上訴人
- 員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清泉
- 訴訟代理人
- 邱一偉律師
- 被上訴人
- 宏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惠敏
- 訴訟代理人
- 曾國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08年7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因卷證繁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為108年7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