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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張健河林慧英李水源
  • 法定代理人
    周清泉、陳惠敏

  • 上訴人
    員達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宏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員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泉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 被上訴人  宏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敏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08年7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因卷證繁雜,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為108年7月22日下 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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