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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邱志平李水源李珮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24號

上訴人
詹明合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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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汪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10,575元,尚有2,475元未據繳納。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以裁定請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7年5月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惟逾期迄未繳納,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考,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鈺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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