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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邱志平林碧玲李珮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號

上訴人
蕭雪玉
被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謝忠峻
被上訴人
翔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育才
被上訴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保險字第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而上訴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裁定駁回,茲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如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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