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勞上更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劉雪惠、張宏節、林信旭
- 法定代理人傅秋英
- 上訴人鼎耘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魏慎宏
- 被上訴人李金標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鼎耘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傅秋英 上 訴 人 魏慎宏 被 上訴 人 李金標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秦巧穎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