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上 訴 人 吳郁昇即雜娛幫多媒體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上訴人 陳禹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11月29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與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上 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之利息,上 訴人上訴後,上訴聲明減縮為關於原判決駁回其中100萬元 部分,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該部分之本息(本院卷第3頁),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26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 亦準用之,同法第463條亦有規定。本件上訴人在原審依卷 附「員工資訊安全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第9條、第12 條、「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聲明書(下稱系爭聲明書)」第8 條之契約約定、民法第250條第1、2項違約金及票據關係請 求權等訴訟標的為請求(原審卷第229頁言詞辯論筆錄),上 訴人上訴後則主張僅依系爭聲明書第9條、第12條為請求, 不再主張依系爭聲明書、民法第250條及票據關係為請求(本院卷第52頁背面),核屬訴訟標的之一部撤回,被上訴人亦 未表示反對或提出異議,則上開撤回已生效力,附此敘明。貳、實體部分: 甲、上訴人方面: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 上訴人雜娛幫多媒體工作室為網路直播事業,為吳郁昇獨資設立。訴外人梁○○則於上訴人工作室擔任直播主,名字為「OOOO」。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前員工,於民國106年11月 23日到職,107年1月7日離職,在職期間任職於行銷部擔任 行銷專員。被上訴人於到職日有簽署上訴人提供之系爭切結書,該切結書第9條約定「違反公司洩漏個人薪資、工作事 務、詢問盜取他人薪資、工作事物內容者,立書人接受公司實物罰款10萬元」、第12條約定「違反本切結書任一項,將移送法辦,並罰款100萬元」。另被上訴人於107年1月6日則簽署上訴人提供之系爭聲明書,該聲明書第8條約定「若乙 方(即被上訴人)違反本聲明書之保密義務時,甲方(即上訴人)得立刻終止與乙方間之僱傭契約,乙方除應賠償甲方之損失外,並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1000萬元予甲方」。詎被上訴人明知其不得無故洩漏因工作關係而知悉上訴人工作事務之內容,竟於106年12月26日在為0000粉絲之通訊軟體 LINE(下稱LINE)之「○○○○○(○)」群組(下稱系爭群組)內以「R000 0000」之名義傳送「幹媽的好想報料一 件事可是我又簽保密條款」等內容(可證明被上訴人明知不得洩漏關於公司工作事物內容)、及「跨年辦花蓮」、「人家老闆只約乾爹」、「17斗內蠻多的那種」等內容(可證上訴人另有規劃邀請其他0000粉絲進行跨年活動,被上訴人無故洩漏,並且意圖分化粉絲)、及「有看17的有啥抽獎除非你覺得抽到啥都沒差純粹支持」、「不然想抽大獎的不用想了」、「人形抱枕你根本抽不到」、「好不懂我講白一點」、「黑箱作業」等內容(可證被上訴人刻意將抽獎活動說成內定,但其實人型抱枕有2個,且無內定,上訴人吳郁昇係 在直播中途才加入,以一個粉絲角色支持)、及「我的爆掛就是○○○=○○」、「欸別說我講的幹」等內容(被上訴人故意將○○○就是上訴人吳郁昇之事實告訴0000粉絲,此舉意在分化粉絲之忠誠度及破壞日後上訴人吳郁昇在0000直播時帶氣氛之效果)。被上訴人上述行為已違反前揭系爭切結書及聲明書約定之保密義務,依上開約定及民法第250條 規定,被上訴人自應給付上訴人違約金300萬元。又被上訴 人於簽立系爭聲明書時亦同時開立本票12紙(面額其中1紙 為10萬元,其餘均分別為100萬元)予上訴人以為賠償上開 違約事項,且無任何受詐欺或脅迫之情,爰以上開本票中之其中如附表所示之3紙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依票據法律關 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00萬元予上訴人。又上開契約違約金 及票據法律關係之請求權部分,請求擇一為上訴人勝訴判決即可。另107年1月6日上訴人並未曾限制被上訴人行動自由 ,且若上訴人有恐嚇或詐欺被上訴人行為,豈會要求被上訴人之父母隔日再來花蓮一趟,上訴人主要是希望被上訴人父母知道事情始末並給予完整交待。至於直播主0000於本事件後之粉絲數確實有下降趨勢,並自本件進行訴訟後即將17直播暫停,此情即為上訴人何以會要求高額之違約金所在,因此類潛在消費型態,直播主之可信度及形象即為其商業價值等語,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陳述除與原審相同者予以引用外,補充略以: (一)被上訴人明知其不得無故洩漏因工作關係而知悉之上訴人工作事務之內容,竟於LINE「○○○○○(○)之群組(該組為 上訴人公司直播主0000之粉絲)」,明知不能洩漏上訴人之 內部事務,竟於106年12月26日於該組(均為0000之粉絲)中 稱: 1.R0000000:「幹媽的,好想爆料一件事,可是我又簽保密條款」(此部分證明被上訴人明知不得洩漏關於公司工作事務 內容,被上訴人係明知故犯)。 2.被上訴人在為前之陳述後,即接續於群組中提及,R0000000:「我要爆卦就是,○○○=○○。......別說我講的幹」 ,被上訴人故意將○○○就是上訴人吳育昇之事實(該事實 粉絲並不知情,且上訴人亦不希望粉絲知情,且由被上訴人爆卦等同於公司員工自己說出的事實),此即為「工作事務 內容」之洩漏,且該洩漏係不利於公司行銷。而縱然傳播公司可能會有暗樁,但是並不知悉「暗樁是何人」,被上訴人之行為,的確是上訴人不想讓粉絲知道之事項。 3.R0000000:「跨年辦花蓮......人家老闆只約乾爹,17斗內蠻多的那種」(被上訴人所洩漏之跨年活動,係上訴人另外 規劃邀請其他0000粉絲所進行之跨年活動,僅欲於特定族群或平台公布且尚未公布,被告無故洩漏,並且意圖分化0000粉絲)。上訴人不願意公開對所有粉絲公開此一活動,所有 員工也清楚行銷之策略,被上訴人明知公司之行銷方式,也不可能得罪某一部份粉絲,所以才未公開私下詢問各個粉絲,被上訴人公開傳述活動並且分化粉絲,當然亦屬洩密之行為。 4.R000 0000:「有看17的,有啥抽獎,除非你抽到啥都沒差 純粹支持,不然想抽大獎的不用想了,像昨天的抽獎人型抱枕你根本抽不到,好不懂,我講白一點,黑箱作業」,被上訴人刻意將抽獎活動說成內定,其實人型抱枕有二個,亦無內定(內定應該一開始就加入),上訴人係在直播中途才加入,以一個粉絲的角色支持主播,此亦屬於洩漏工作事務內容。至於被上訴人所提之證物5、以及被上訴人所提之LINE截 圖資料等否認其真正,而上訴人也與「小林」聯繫,小林表示確實有收到人形抱枕。 (二)被上訴人之上述行為,其行為顯已違反其保密義務,且其係故意違約當屬具有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原因。 (三)上訴人之部門主管謝○○知悉上情後,即向被上訴人查證,被上訴人原先不予承認,嗣經提出相關資料後,始坦承有洩漏上訴人業務上應保密之事項之情,上訴人遂予以解僱,被上訴人當場亦無異議,並且於離職書上簽署「因違反員工資訊安全切結書」而離職,並且依據系爭切結書、系爭聲明書之約定,開立包含附表所示之本票計12紙(總額1110萬元)予上訴人,且在參被上訴人所提出之事證十,其與上訴人之 LINE對話:「我目前存款6萬,所以其實我不知道怎麼提金 額,家裡也沒有存款,他們無能為力,剛剛才這樣罵我說不想管,那我想問一下,是不是你可以提一個金額給我呢?以及後續我能怎麼去做處裡,不過我還是需要尊重爸媽的最終決定,畢竟做錯事的是我,也不希望連累他們」,足證其對於其洩漏秘密及違反保密義務之事實(性質上為違約,屬債 務不履行)並不爭執。 (四)上訴人請求之違約金300萬元,乃係依據兩造所簽訂系爭切 結書第9條、第12條之約定,向被上訴人請求之違約金(或稱罰款),乃屬民法第250條第2項所指之「除當事人另有訂定 外」之情形,屬學說及實務上之「懲罰性違約金」。上訴人考量被上訴人年紀尚淺,尚無雄厚之經濟基礎,原先請求300萬元,經考量後僅請求如上訴之聲明之違約金(300萬元減 為100萬元),以警其自律。至於直播主0000在本事件後,其粉絲數確實有下降之趨勢,此有統計表可參,並且自本案進行訴訟後,即將17直播暫停。此情即為上訴人何以會要求高額之懲罰性違約金之所在,因為類此潛在消費之型態,直播主之可信度、形象即為其商業價值,併請審酌。 (五)並聲明: 1.原判決關於駁回100萬元範圍之部分,應予廢棄。 2.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整,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3.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被上訴人答辯則以: 被上訴人因朋友梁○○(即0000)之介紹,於106年11月23 日至上訴人工作室上班,擔任行銷部行銷專員。被上訴人於同日簽下系爭切結書。被上訴人於到職前曾與上訴人討論提高直播收禮點數之行銷手法為以實體禮物回饋粉絲、於直播時與粉絲玩遊戲互動、利用17直播系統之官方活動、遊艇袋、投票功能等方式,上訴人卻著重於官方LINE與粉絲私訊互動,以話術哄粉絲儲值交付線上禮物。因上訴人任職期間即發覺上訴人行銷方法與面談時討論之方式不同,且上訴人未為被上訴人投保勞健保、106年11月份之薪水遲發4天、對被上訴人拖欠17直播主場控之代墊款660元等,故被上訴人於 106年12月27日即曾向上訴人提出離職申請。107年1月6日下午6時許,被上訴人仍至上訴人位於花蓮縣○○鄉○○路0段000號OO之工作室工作時,上訴人以開會名義召集員工即梁 ○○、被上訴人、訴外人謝○○與王○○等人,上訴人吳郁昇拿出3份系爭聲明書要求謝○○、王○○及被上訴人簽署 ,隨後上訴人吳郁昇即沒收被上訴人手機,並讓謝○○播放系爭群組(素來為0000粉絲之人)之對話截圖,上訴人等3 人即以洩密為由大罵並要求被上訴人交出通訊軟體LINE及 FACEBOOK之帳號密碼,並以電腦登入查看被上訴人個人之私訊內容,該3人當日為難上訴人至少8個小時之久,又上訴人工作室地址O樓之店家已過營業時間,鐵捲門已拉下,被上 訴人想離開而無法離開,為求安全脫身,無奈之下只好於 107年1月7日凌晨1時許,配合上訴人要求簽立上述之12張本票(含系爭本票),被上訴人甚至遭上訴人要求其父母隔日必須親自來訪。107年1月7日下午4時許,被上訴人父母來到上訴人工作室後,上訴人吳郁昇屢次提及被上訴人將因洩密被判刑留案底,及以1110萬元之高額賠償金作威脅,最後上訴人吳郁昇更提出500萬元之和解金,及要被上訴人準備50 萬元之頭期款及剩餘450萬元之還款計畫等,但被上訴人並 未同意認賠給付。另被上訴人復於107年1月7日離職,被上 訴人任職期間從未曾洩漏任何上訴人工作室之營業秘密。又直播主0000之官方LINE上早於106年12月25日晚上公布「 00000 0過聖誕」之活動及抽獎門檻、獎品內容等事項,且 該活動之大獎即人形抱枕為暱稱為「○○○」之上訴人吳郁昇抽走,顯見此為內定抽獎,被上訴人係於隔日即106年12 月26日始於系爭群組上傳送上述之內容,且很多粉絲都已知道○○○就是上訴人吳郁昇,另直播業皆會設置類似○○○之樁腳帳號在直播間帶氣氛,讓觀眾踴躍送禮,故被上訴人自無洩密之情。再者,被上訴人僅於系爭群組內講到跨年要辦在花蓮,並未提到舉辦內容或直播主要表演怎樣的內容。另被上訴人傳送上開「人家老闆只約乾爹」、「17斗內蠻多的那種」等內容訊息部分,係因一直有粉絲在問活動,當時只有講17直播有捐贈禮物的人,後面另有邀請沒有捐贈的人,此亦無構成洩密之處。況且,上訴人曾因本件向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對被上訴人提起妨害秘密之刑事告訴,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因系爭聲明書及切結書係被上訴人在勞僱不對等之情況下為簽署,且被上訴人並未違反任何上訴人所謂之洩漏契約相關秘密,自無庸負賠償違約金之責,另被上訴人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既係遭指控有上述洩密而應付違約金,又被上訴人實際上並未洩密而無庸負賠償違約金之責,故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自不存在,被上訴人亦無須負任何票據責任等語,並聲明:上訴人之訴駁回。 二、被上訴人於本院之陳述除原審相同者予以引用外,補充略以: (一)被上訴人確實於106年11月23日簽署系爭切結書,並於107年1月6日簽署系爭聲明書,此為不爭執部分。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明知其不得無故洩漏因工作關係而知悉上訴人工作事務之內容,竟於LINE「○○○○○(○)」之群組中稱: 1.R0000000:「幹媽的,好想爆料一件事,可是我又簽保密條款」,此部分原判決已認定被上訴人傳送至群組的訊息並非因工作而知悉之秘密,因此並無明知故犯一說。 2.R0000000:「我的爆卦就是○○○=○○。......別說我講 的幹」,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使用○○○之暱稱僅可認係為粉絲間之個人事務,況且上訴人並未說明或提供「○○○=○ ○」如何屬於商彙上之祕密以及該訊息之經濟價值計算、沽值及相關證明,此部分亦被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駁回,況且上訴人也未曾舉證證明被上訴人係因工作而得知此事,因此上訴人主張此即為工作事務內容之洩漏,並不足採。 3.R0000000:「跨年辦花蓮......人家老闆只約乾爹17抖內蠻多的那種」,直播主於特殊節日舉辦活動藉以衝高人氣及營收,本就為直播常態,被上訴人並未傳送跨年活動之任何相關節目內容,亦未透漏實際可參與的人員為何,因此並無洩密。 4.R0000000:「有看17的,有啥抽獎,除非你抽到啥都沒差純粹支持,不然想抽大獎的不用想了,像昨天的抽獎人形抱枕你根本抽不到,好不懂,我講白一點,黑箱作業」,此抽獎係在106年12月25日在000017直播上公開舉辦,人形抱枕之 數量、由誰抽走亦於當日觀看直播之粉絲所明知,而被上訴人在隔日始於群組傳送上述訊息,因此並非為工作而知悉之秘密,另外,上訴人主張人型抱枕有二個,並且上訴人於直播中途才加入,無抽獎內定之說,此部分可請上訴人提供當日直播錄影便可知曉。 (三)原審原證十一的統計表為TOOOOO遊戲實況平台之後台數據,並非17直播,而直播主0000在106年11月開始多在17直播上 出現,極少開TOOOOO遊戲實況(有開實況皆為有接到工商遊 戲推廣),此部分在0000的TOOOOO頻道之過往直播紀錄及FB 粉專PO文皆可證明,況且被上訴人於群組傳送之上開訊息內容並未在各大八卦版(如: PTT、FB爆料公社、靠北&八卦英 雄聯盟等)上出現,可見上訴人過於牽拖,況且以實況直播 產業來說,若是有工商才開直播對觀眾來說會太商業,粉絲下降亦屬正常現象,併請敘明之。 (四)上訴人並未說明「○○○=○○」如何屬於商業上之秘密, 況且商業秘密應為非該行業所熟知或習見之資訊或者技術,且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始足當之,並非僅以不公開性為要件,亦不以上訴人主觀上認為秘密為認定之唯一標準。然上訴人以暱稱「○○○」之粉絲與直播主互動,帶動直播氣氛,此種手法為直播行業之常態經營模式,並非上訴人公司獨有。 (五)上訴人即為暱稱○○○之人早已並非秘密,此有粉絲對話截圖可以佐證,況且在原審筆錄中,證人李○○之證詞可知「○○○○○(○)」群組中並非皆為0000粉絲,甚至有好幾個人包含李○○本人在那個時間點早已沒在關注0000的17直播(此有群組內成員對話可證),且0000於事件發生後17直播之收禮情況並未減少反而增加,若此事件真有影響0000掉粉,影響收入的話,那收禮不會增加。 (六)上訴人主張106年12月25日於17直播上舉辦抽獎之獎品人型 抱枕有2個,並無內定,但粉絲記得當時只有1個抱枕,且被○○○抽走,此有粉絲對話截圖可證。 (七)上訴人主張跨年活動尚未公布,然粉絲卻表示跨年活動是於0000直播中得知,上訴人吳郁昇還曾在直播聊天室詢問粉絲是否要來參加此活動,並非從被上訴人處始得知跨年有辦活動,粉絲知道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公司就職,自然會詢問活動地點等等資訊,此有粉絲對話截圖可證。 (八)證人王○○於庭上證稱人形抱枕有兩個,一個是暱稱○○○之上訴人抽走,另一個由暱稱為小林之粉絲抽走,但與小林本人確認過,他只抽到小抱枕與畫框,並無人型抱枕,可見人形抱枕只有一個,活動大獎為內定,因此被上訴人無須保密此一詐欺粉絲之行為。 (九)由證物6之截圖「前天他還在聊天室,直接點我跟我朋友阿 信,問我要不要去」這句話顯示日期為106年12月26日,而 話中指出「前天」可看出上訴人於106年12月24日在直播聊 天室問粉絲是否出席跨年活動可見上訴人工作室之跨年活動於直播上早已公開,並非被上訴人故意洩漏。 (十)並聲明: 1.上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丙、兩造不爭執事項(見原審卷第234頁): 一、被上訴人曾於106年11月23日在上訴人工作室開始上班,任 職行銷部擔任行銷專員,於107年1月7日離職。 二、被上訴人有於106年11月23日簽署如原審卷第8頁之系爭切結書,復於107年1月6日簽署如原審卷第9至12頁之系爭聲明書。 三、被上訴人曾於107年1月6日簽署如原審卷第26至30頁之本票 (含系爭本票),交付上訴人。 四、兩造對107年11月13日證人謝○○提出之聊天記錄資料形式 上真正不爭執。 五、原審卷第182頁所示之000017過聖誕的活動是在000017直播 上舉辦,時間為106年12月25日晚上,由上訴人負責策劃, 該活動之獎品由上訴人提供。原審卷第182頁所示之活動公 告是當日晚上6點多公布於0000官方LINE上。 丁、本院之判斷: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明知其不得無故洩漏因工作關係而知悉之上訴人工作事務之內容,竟於106年12月26日於系爭群組 中稱:1.「幹媽的,好想爆料一件事,可是我又簽保密條款」、「我要爆卦就是,○○○=○○。......別說我講的幹 」等語;2.「跨年辦花蓮......人家老闆只約乾爹,17斗內蠻多的那種」;3.「有看17的,有啥抽獎,除非你抽到啥都沒差純粹支持,不然想抽大獎的不用想了,像昨天的抽獎人形抱枕你根本抽不到,好不懂,我講白一點,黑箱作業」等語,而違反系爭切結書,爰依系爭切結書第9條、第12條約 定請求上訴人賠償上開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等情, 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6年11月23日在上訴人工作室開始 上班,任職行銷部擔任行銷專員,於107年1月7日離職;被 上訴人到職後於106年11月23日簽署系爭切結書之事實,為 兩造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本件爭執之重點,應在於:㈠被上訴人於系爭群組所為上開訊息,是否合於系爭切結書第9條、第12條約定之要件?㈡上訴人依系爭切結書之約定 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有無理由?茲就 上開爭點敘述如下: (一)被上訴人有於106年12月26日在系爭群組內以「R000 0000」之名義傳送「幹媽的,好想爆料一件事,可是我又簽保密條款」、「我要爆卦就是,○○○=○○。......別說我講的 幹」、「跨年辦花蓮......人家老闆只約乾爹,17斗內蠻多的那種」、「有看17的,有啥抽獎,除非你抽到啥都沒差純粹支持,不然想抽大獎的不用想了,像昨天的抽獎人形抱枕你根本抽不到,好不懂,我講白一點,黑箱作業」等語之事實: 1.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6年12月26日在系爭群組內以「 R000 0000」之名義傳送「幹媽的,好想爆料一件事,可是 我又簽保密條款」、「我要爆卦就是,○○○=○○。. .....別說我講的幹」、「跨年辦花蓮......人家老闆只約乾爹,17斗內蠻多的那種」、「有看17的,有啥抽獎,除非你抽到啥都沒差純粹支持,不然想抽大獎的不用想了,像昨天的抽獎人形抱枕你根本抽不到,好不懂,我講白一點,黑箱作業」等情,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兩造均不爭執其形式上真正之107年11月13日證人謝○○提出之系爭群組聊天記 錄(見丙、兩造不爭執事項四之記載)可按。 2.證人梁○○於原審證稱:我106年6月起在上訴人工作室工作擔任直播主,名字是0000,工作內容是直播、代言戶外活動、拍攝商業影片,會接到手遊廠商找我去代言他們的遊戲,還有現場活動,代言這些活動我有收費,工作主要是代言的收入,廠商蠻在意我的形象,粉絲是他們考量的,如果沒有粉絲,沒有人知道我。被上訴人是我認識很久的粉絲,她以前會看我直播,在群組跟聚會見面才認識。被上訴人說想來,我介紹給上訴人,上訴人找她面試,被上訴人有到上訴人工作室工作。被上訴人平常上班時間為晚上6點到凌晨2點半,因為我的開播時間比較晚。我知道被上訴人離職的事,主要是洩密,我們進公司會簽保密,沒有強迫被上訴人離職,是她自己離職。被上訴人最後上班是今年1月的時候,那天 晚上7、8點開會,應該是凌晨12點、1點結束,當天被上訴 人精神狀況看起來沒有不好。我們在確認被上訴人洩密的事情的時候,她一開始不承認,我們就把證據拿出來,該LINE對話紀錄截圖是系爭群組裡面的人給我的。被上訴人洩密就是簽的保密條款,洩密是指我們的行銷活動,就我們有辦一個活動,內容被被上訴人傳出去,她覺得她那樣沒有觸犯到,她覺得她的行為沒有洩密。被上訴人承認所有的事,大野狼原本是不能講的,那是活動的一個角色,是抽獎活動,大野狼這個代號是上訴人,在17直播,在我還沒成為上訴人公司直播主前,上訴人吳郁昇就是我的粉絲,○○○在17直播上通常要帶氣氛,○○○洩密的事情對我會造成粉絲不信任我,因為這活動不能先講出去。當天開會時,上訴人吳郁昇有叫被上訴人登她的LINE在電腦上,要求看她LINE的內容,但有無要她交出來忘記了,後來有要她登入FB帳號,被上訴人沒有表示不要,上訴人吳郁昇或我沒有講任何限制被上訴人離開或恐嚇被上訴人的話。當天上訴人有叫被上訴人簽立原審卷第27至30頁的本票,是被上訴人選擇的,那時我們要處理這件事情,上訴人要她選擇直接去警察局還是我們要和解,怎麼樣。被上訴人會簽立本票因為她觸犯合約的1,100 萬,她做了這些事情,她要負責,因為後續要處理,那她當下不是要做一些事情,如果她不要去警察局的話,她知悉簽立本票的後果就承認這個債務。她隔天是請她父母一起來,本票是被上訴人違約的金額,當天好像沒有談到要和解,是說之後看要怎麼談等語(見原審卷第167-170頁)。 3.證人謝○○於原審證稱:我在去年11月開始在上訴人工作室工作,擔任行銷經理,那時公司後勤有3個人,全部4個人,在工作時認識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在上訴人工作室是做LIN E@社群軟體的回覆的工作。上訴人工作室平常上下班時間是晚上6點到凌晨2點。被上訴人離職是因為她洩漏公司的機密,她算自願離職。被上訴人洩密主要是員工薪資跟公司行銷方式,她在群組講另位員工的薪水,因為薪水正常是不能對外,甚至公司內部互相不能講對方薪資。行銷方式就是活動裡面的內容,因為活動內容算公司knowhow,就是商業模式 ,因為現在太競爭了,如果被知道就會被複製,會影響賺錢。被上訴人洩漏活動內容跟方式,活動內容跟方式,我們有舉辦抽獎活動,這要到一定門檻才能抽獎,內部、後勤計算方式是很複雜的,外面看到只是抽獎,我們內部是花了很多時間去建立起來,被上訴人洩漏後面抽獎的模式,是一整個,行銷計畫整個內容跟目的、結果都有相關,結果就是獎品,舉例來說,如果要抽眼鏡,一般來講消費者花5千元就可 以抽眼鏡,後面來講,我們後面的成本都要列出來,她是把這個方式呈現給她洩密的系爭群組裡面的人知道。被上訴人洩漏的系爭群組與上訴人公司沒有關係,是被上訴人跟0000粉絲建立的群組。被上訴人有承認她有洩密,那時我、上訴人、0000,另個員工王小姐、被上訴人在場,那時我們要確認有沒有洩密這事實。其他人在場是因為那時也是我們的上班時間。上述這些人在公司○○鄉○○路0段000號地下室就是公司設立的地址談論。剛開始大概晚上8點多左右,因為 我們知道了這情況後想跟被上訴人確認到底有沒這事實,發生這情況的同時,我跟上訴人也發現公司在保密這區塊還是會有漏洞,所以我們新增了競業禁止條款也就是原證2的系 爭聲明書,要拿出來給大家寫,員工保密在被上訴人就職時就有了,員工都有寫這份資料,就跟被上訴人確認她有沒有洩密的這件事,被上訴人一開始說沒有,可是我們提出粉絲傳給我們的截圖,給她看完後她還是說沒有這件事情,這件事情發生時我們就啟動員工保密協定裡面其中一個條款,就是我們可以基於保護公司機密安全,可以跟上訴人做他通訊軟體的確認、檢查,所以我們要求檢查被上訴人LINE的那個群組,被上訴人也同意讓我們檢查。被上訴人沒有表示她不要拿出來,我們沒有強迫。我們檢查了被上訴人的LINE跟FB的訊息。被上訴人提的上開平面圖就是地下室的辦公室。後來我們把被上訴人跟粉絲群組裡面的訊息,還有被上訴人收回的訊息還原之後,被上訴人才承認她有做這些事情,就她在那個群組裡面有提到第一個薪資,再過來剛才提到的行銷方式,還有一點是她在群組裡面也有提到她有請所有人不要講這件事情,因為她會被告。當天播放的系爭截圖是直接給0000,0000提供給公司。所謂被上訴人洩漏行銷手法,是一整個連貫起來,包含目的、內容跟結果。那活動是讓粉絲抽紅包,要到一定門檻才能抽紅包,這些被上訴人都洩漏。被上訴人有在群組傳這三句話「而且真琴不用想了啦」「人家老闆只約乾爹」「17斗內蠻多的那種」,這三句丟出來的話,會分化0000的粉絲結構,被上訴人洩漏了不僅時間、地點,還說17斗內蠻多的那種,這歸類的話屬於公司的營銷手法,這三句她洩漏了公司的營銷手法,針對不同粉絲有不同的營銷手法,辦活動是為了回饋粉絲,如果粉絲沒有參加就會覺得不舒服,就不會追隨0000。又當天被上訴人有簽立本票。因為她最後承認了她群組裡面做了這些事情後,上訴人給他二個選擇方式,二個方案,一是她簽立本票後請父母下來解決這件事情,第二是請她去警察局,她選擇第一個。上訴人那天沒有威脅被上訴人要簽這些本票。當天我或上訴人或在場的其他人沒有人限制被上訴人的行動自由。從系爭群組對話裡面,被上訴人洩漏的是○○○○○,就是上訴人。被上訴人都有承認她在群組的對話。被上訴人當天沒有哭泣。當天我們在地下一樓的門沒有關。一樓的門鐵門是拉下,因為樓上有住家,平常11點門就拉下,我們從旁邊小門進出。被上訴人當天的行動沒有被限制在特定的區域。當天被上訴人有簽立本票。原因是因為她承認她有做這些事情。當天整個從8點談到大概1點多結束,因為一開始是簽進一條款,後來跟被上訴人確認他有無做這些事情的事實,過程中,被上訴人一直沒有給我們回覆、沒有講話,後面看到一個一個對話出來的時候,她才有承認,所以花了很長一段時間。被告簽立本票之後表示她無法解決這件事情,她要請他父母下來談,所以她打電話給父母隔天到花蓮處理這件事情。被上訴人父母不相信被上訴人會做這些事情,我們給他們看被上訴人做了什麼事情,後來談到和解金額,我們不是要很強硬要照合約去走,是希望被上訴人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法,畢竟她已經對公司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其中就像剛才看到的群組裡面,這些原本就是0000很忠實的粉絲,可是到現在只剩下1、2個,其他粉絲都消失了。0000主要收入來源就是接工商代言,主要是手遊、遊戲類型、虛擬貨幣的產品。被上訴人洩密這動作對0000來講,可能無法順利或不能接到代言,因為對公司或粉絲造成信用的影響等語(原審卷第171-175、231頁)。 4.證人李○○於原審證稱:我有在系爭群組裡,那是一起玩遊戲的朋友串在一起聊天之類的,不算是0000粉絲群組,一開始不是因為這樣聚在一起,有些人是0000粉絲,有些人是其他人粉絲,只是因為T00000的遊戲實況平台才串在一起。上開對話資料是從我手機出去的,可是不是我自願的。106年12月26日R000 0000講跨年要辦活動事情的時候我有看到,她在講這件事之前我不知道,我以前有關注0000的動態或辦活動的事,但她傳的那個時間已經沒有了等語(見原審卷第232-233頁)。 5.依證人謝○○提出之系爭群組聊天對話內容,並參酌被上訴人前揭所述,可知被上訴人確實以R000 0000之名義於系爭 群組上傳送「幹媽的好想報料一件事可是我又簽保密條款」(見原審卷第197頁)、「跨年辦花蓮」、「人家老闆只約 乾爹」、「17斗內蠻多的那種」、「有看17的有啥抽獎除非你覺得抽到啥都沒差純粹支持」、「不然想抽大獎的不用想了」(見原審卷第201頁背面)、「人形抱枕你根本抽不到 」、「好不懂我講白一點」、「黑箱作業」、「我的爆掛就是○○○=○○」、「欸別說我講的幹」等內容(見原審卷第202頁),此部分上訴人主張之事實應可採信。 (二)被上訴人於系爭群組所為訊息內容,是否合於系爭切結書第9條、第12條約定之要件? 1.按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謂營業秘密,係指方法 、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即必須同時具備非周知性、經濟價值性及保密性等三要件,始屬營業秘密法所保護之「營業秘密」。而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企業於經營活動為保護自身之營業秘密,對於非屬營業秘密法所定義之營業秘密,經由保密契約課予保密義務,並無不可,惟參酌前揭營業秘密法規定之內容,應秘密之事項仍須具備非一般周知之特性,且所有人已採行防止第三人知悉之保密措施者,始符合屬相當,非謂有關營業之任何資訊,均屬保密範圍。本件系爭切結書第2條約定:「立書人將嚴守工作保密規 定與國家相關法令,對業務機密負完全保密之責,並尊重智慧財產權,絕不擅自洩漏、傳播職務上任何業務相關資料及任職期間經辦、保管或接觸之所有須保密訊息資料...」; 第9條約定:「違反公司洩漏個人薪資、工作事務、詢問盜 取他人薪資、工作事務內容者,立書人接受公司實物罰款10萬元」;第12條約定:「違反本切結書任一項,將移送法辦,並罰款壹佰萬元」等語,有系爭切結書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8頁),是以依系爭切結書上開約定,被上訴人如洩漏 、傳播職務上任何業務相關資料、任職期間經辦、保管或接觸之所有須保密訊息資料、洩漏個人薪資、工作事務、詢問盜取他人薪資、工作事務內容,且洩漏之事務內容非一般周知且上訴人已採行防止第三人知悉之保密措施者,上訴人即可依系爭切結書第9條、第12條規定主張被上訴人違反保密 義務。 2.被上訴人於106年12月26日在系爭群組稱:「我要爆卦就是 ,○○○=○○」等語,非系爭切結書第9條、第12條所指之應保密之工作事務內容: ⑴上訴人吳郁昇於原審陳稱:我本人是0000的粉絲,在17直播之前就是她的粉絲,我只是站在粉絲而且是老闆的立場去支持直播主的活動,我在活動當中是中後期才加入這個活動,舉辦所有的成本都是我公司出,可是直播內容幾號幾號是直播主自己去放的,如果我一開始就要黑箱作業,就一開始把獎抽走。12月25日抽獎是有個背板,有一到六十號,依號碼、粉絲貢獻的禮物點數來抽,紅包袋裡面是塞紙條,但紙條不是我塞的,紅包是我買的,當天我好像也將近丟了4、5萬元台幣左右,但我是基於粉絲、老闆的立場,基於支持粉絲去沖高數字、氛圍,抽中的紙條裡面有獎項,粉絲選號碼。我們都不知道有多少人可以抽。當天紅包是不夠我們抽的,我中後期加入是指前三十個紅包我沒有加入,後三十個紅包我才加入。禮物獎品品項我都知道,但我不知道號碼對應的紅包裡面有什麼禮物。只要捐贈點數,就可以在直播主唱完歌之後直接抽,而且之後我們是送二個大獎出去。我們公司只有我去參加這個抽獎。在0000還沒開直播時我就有個原本帳戶,儲蓄到3萬元 就會改名字,我原來叫ROOOOOOOO,後來才改叫○○○, 我改名字之後,也就是上開抽獎活動的2、3個月之前, 0000知道我是○○○,因為我支持她不是1、2天的事情等語(見原審卷第230- 231頁)。 ⑵依系爭群組聊天對話內容,被上訴人稱:「我的爆掛就是○○○=○○」之後,李○○稱:我記得好久以前就有人知道了等語,另「10O COO OOO OOOOO」之人則稱:他剛 改我就知道了」等語(見原審卷第203頁),且COO OOO COOOO」之人並傳送從ID追蹤之截圖畫面2則,比對帳號「ROOOOOOOO」者即為「○○○」之人(見原審卷第66頁),並稱「很明顯了」、「○○○就只是老闆換ID而已」(見 原審卷第67頁),則被上訴人雖誤以為「○○○=○○」之事為他人所不知,而於系爭群組上表示「爆掛」、「可是我又簽保密條款」、「別說我講的」而公開此一訊息,然所言上情早已為系爭群組部分之人所知悉,並於被上訴人傳送上開訊息後即回應早已知悉此事,則被上訴人所傳上開訊息難認合於前述須非一般周知且已採行防止第三人知悉之保密措施之要件。此外,上訴人亦不能證明被上訴人所爆料「○○○=○○」一事屬系爭切結書第9條、第 12條應保密之事務內容,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即非可採。 3.被上訴人於106年12月26日在系爭群組傳送:「跨年辦花蓮 」、「人家老闆只約乾爹」、「17斗內蠻多的那種」訊息部分,非系爭切結書第9條、第12條所指之應保密之工作事務 內容: 被上訴人對於其系爭群組傳送「跨年辦花蓮」、「人家老闆只約乾爹」、「斗內蠻多的那種」之訊息,自承是聽上訴人講的,伊不知道是否有權限可以講出此事,因為伊是上訴人的員工,才會知道上開事項等語(見本院卷第53頁背面、第 54頁),足認被上訴人是因工作關係而知悉上開工作事務。 然證人謝○○雖稱:所謂被上訴人洩漏行銷手法,是一整個連貫起來,包含目的、內容跟結果。那活動是讓粉絲抽紅包,要到一定門檻才能抽紅包,這些被上訴人都洩漏。被上訴人有在群組傳這三句話「而且真琴不用想了啦」「人家老闆只約乾爹」「17斗內蠻多的那種」,這三句丟出來的話,會分化0000的粉絲結構,被上訴人洩漏了不僅時間、地點,還說17斗內蠻多的那種,這歸類的話屬於公司的營銷手法,這三句她洩漏了公司的營銷手法,針對不同粉絲有不同的營銷手法,辦活動是為了回饋粉絲,如果粉絲沒有參加就會覺得不舒服,就不會追隨0000等語,並提出卷附「2018-0000跨 年(11)」群組頁面(見原審卷第211頁),可知跨年活動確實有另立群組,然從上開跨年活動群組頁面並無法看出上訴人有何具體之合理保密措施,且其中群組成員亦可邀請其他人加入,此從其中SOOOOO被邀請加入後,隨即邀請8人加入即 可知一般,尚難僅依證人謝○○或上開跨年群組頁面即認為上訴人已就此跨年活動有合理之保密措拖。是以被上訴人雖因擔任上訴人之員工而知悉之上開業務內容,亦難逕認符合系爭切結書第9條、第12條約定之要件。 4.被上訴人於106年12月26日在系爭群組傳送:「有看17的有 啥抽獎除非你覺得抽到啥都沒差純粹支持」、「不然想抽大獎的不用想了」、)、「人形抱枕你根本抽不到」、「好不懂我講白一點」、「黑箱作業」等訊息,非系爭切結書第9 條、第12條所指應保密之工作事務內容: ⑴上訴人主張其是在直播中途才加入,以粉絲的角色支持主播,人形抱枕有2個,並沒有內定等語,是以上訴人既否 認有何黑箱作業等情,顯然有關上訴人抽走人形抱枕一事非上訴人或被上訴人之工作事務內容,已與系爭切結書第9條、第12條約定之要件不符。 ⑵又由被上訴人提出之0000官方LINE上於106年12月25日之 訊息資料(見原審卷第182頁)載明:「聖誕夜我們不寂 寞,今天我們一起過,每次你們都很照顧小妮子我,這次聖誕節第一次在17一起跟你過,也特別跟公司要了一些獎品給支持你的我。來抽抽獎」、「我不在意今天是否紅包抽完的完,只是想要回饋今天有贈送禮物的粉絲,就算沒有送禮物,對我來說來看台也是很棒的支持。今天準備五樣禮物給你。1.大人形抱枕。2.我的第一本寫真集。3.小型方抱枕。4.我的滑鼠墊。5.專屬海報。聖誕夜不寂寞,記得我在你在」等語,亦可見上訴人工作室早於當日晚上活動前將抽獎獎品品項於官方LINE上公告,其中第一大獎即為大人形抱枕等情。又上開抽獎係在000017直播上公開舉辦,何人抽中獎品本為106年12月25日當日觀看直播之 粉絲所明知,而上訴人吳郁昇既稱聖誕抽獎當天紅包不夠發,其有參加抽獎並抽中人形抱枕,自亦於當日即為0000粉絲所知悉,故被上訴人於隔日在系爭群組上再傳送人形抱枕為吳郁昇所抽中之訊息內容,顯難認為被上訴人因工作而知悉之秘密。 5.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系爭群組上傳送:「○○○= ○○」、「跨年辦花蓮」、「人家老闆只約乾爹」、「17斗內蠻多的那種」、「有看17的有啥抽獎除非你覺得抽到啥都沒差純粹支持」、「不然想抽大獎的不用想了」、「人形抱枕你根本抽不到」、「好不懂我講白一點」、「黑箱作業」等訊息內容,屬於系爭切結書第9條、第12條應保密之工作 事務,尚非可採。 (三)上訴人依系爭切結書第9條、第12條約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 違約金100萬元,為無理由: 上訴人既無法證明被上訴人前揭傳送工作事務內容之行為合於系爭切結書第9條、第12條請求違約金之要件,其依上開 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0萬元即非有據。 三、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切結書第9條、第12條請求被上訴 人給付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徐珮綾 本票附表: ┌─┬─────┬───┬─────┬─────┬─────┐ │編│票據號碼 │發票人│票面金額(│發票日 │到期日 │ │號│ │ │新臺幣) │ │ │ ├─┼─────┼───┼─────┼─────┼─────┤ │1 │CH0000000 │陳禹希│100萬元 │107年1月6 │107年1月6 │ │ │ │ │ │日 │日 │ ├─┼─────┼───┼─────┼─────┼─────┤ │2 │CH0000000 │陳禹希│100萬元 │107年1月6 │107年1月6 │ │ │ │ │ │日 │日 │ ├─┼─────┼───┼─────┼─────┼─────┤ │3 │CH0000000 │陳禹希│100萬元 │107年1月6 │107年1月6 │ │ │ │ │ │日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