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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2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林慧英謝昀璉李水源

上訴人
東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創南
訴訟代理人
吳柏穎
被上訴人
陳明照即軒煒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訴外人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民國106年2月16日起至同年2月21日之工作日報表有部分工程非系爭工程範圍,致各該工數無從詳細計算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1年3月2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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