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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0年度抗字第4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林信旭劉雪惠廖曉萍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44號

                         第45號

抗告人
林子揚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賴美妤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4號、110年度救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亦為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抗告人主張其於民國107年間擔任相對人賴美妤向訴外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嗣因相對人未遵期還款,其代相對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6萬7,157元。爰依民法第749條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如數給付等語。原法院受理後,認相對人之住所地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轄下,依民訴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東地院管轄,乃依職權將本件之聲請移送臺東地院。

三、抗告意旨略以:民訴法第25條規定:「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本件原審不待有民訴法第25條之適用,逕為移轉臺東地院,尚有未洽,爰依法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

(一)抗告人主張其擔任相對人與○○公司間本案車輛貸款之連帶保證人,經代相對人清償後,依民法第748條之法律關係,訴請相對人如數給付,有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原審卷第9頁至第11頁)。衡酌相對人之住所地及本案車輛車主(即相對人)登記地址均在臺東地院轄下,有本案車輛車籍登記資料、相對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憑。本件復無專屬管轄或特別審判籍之情形,依民訴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管轄法院為臺東地院。則原法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東地院審理,於法有據。

(二)民訴法第25條所謂「本案之言詞辯論」,係指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之陳述而言,倘被告僅於書狀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陳述內容之記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以言詞加以引用,難謂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539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職是之故,本件相對人並未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任何實體上之陳述,應無民訴法第25條應訴管轄規定適用甚明。

(三)又民訴法第1條第1項前段立法意旨,係為保護被告利益,防止原告濫訴,採「以原就被」之原則,以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本件原審未開始進行調查、準備,尚於訴訟前階段,「以原就被」原則欲保障之被告程序利益,應受較高之重視,既未見兩造就管轄法院達成合意,則抗告人主張無管轄權之原法院應待有民訴法第25條之適用,不可逕為移轉管轄云云,顯有礙相對人之程序利益,悖於「以原就被」原則,應無可採。

(四)又民訴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即得依職權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無須被告抗辯法院無管轄權時,法院始得裁定移轉管轄,且民訴法第1條至第25條是在規定,法院取得管轄權的原因,至於第28條第1項則係在規定,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為如何的處置,從條文的文義射程、體系排列及彼此分工功能來看,似尚無法看出須待被告抗辯法院無管轄權時,法院始得依民訴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轉管轄。

(五)另,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訴法第10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審並非管轄法院,既經移轉臺東地院,則關於抗告人於原審訴訟救助之聲請,依前揭規定,自當由受訴法院即臺東地院審核為宜。則原裁定認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應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一併審酌,核無違誤。

(六)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0年度抗字第44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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