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22號
- 上訴人
- 東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創南
- 訴訟代理人
- 吳柏穎
- 被上訴人
- 陳明照即軒煒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訴外人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民國106年2月16日起至同年2月21日之工作日報表有部分工程非系爭工程範圍,致各該工數無從詳細計算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1年3月2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上易字第22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訴外人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民國106年2月16日起至同年2月21日之工作日報表有部分工程非系爭工程範圍,致各該工數無從詳細計算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1年3月2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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