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東值有限公司、李創南、陳明照即軒煒企業社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22號上 訴 人 東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創南 訴訟代理人 吳柏穎 被上訴人 陳明照即軒煒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訴外人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民國106年2月16日起至同年2月21日之工作 日報表有部分工程非系爭工程範圍,致各該工數無從詳細計算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1年3月2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