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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張宏節林碧玲林恒祺

上訴人
力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燕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被上訴人
明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穠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訂民國111年10月25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茲因受命法官感染新冠肺炎疾病之故,乃延展變更宣判期日,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蔣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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