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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4號

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張宏節廖曉萍林恒祺

上訴人
翁瑞鴻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被上訴人
萊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炫輝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12,17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8,0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蔣若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4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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