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翁瑞鴻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暉律師
- 被上訴人
- 萊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炫輝
- 訴訟代理人
- 湯文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12,17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8,0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