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8號
- 上訴人
- 力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嘉燕
- 訴訟代理人
- 許仁豪律師
- 被上訴人
- 明正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廷穠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訂民國111年10月25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茲因受命法官感染新冠肺炎疾病之故,乃延展變更宣判期日,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宏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