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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劉雪惠鍾志雄廖曉萍

上訴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
法定代理人
高國書
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複代理人
彭鈞律師
被上訴人
威金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辰
被上訴人
福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動產所在地」欄「花蓮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花蓮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廖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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