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
- 法定代理人
- 高國書
- 訴訟代理人
- 孫裕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益律師
- 複代理人
- 彭鈞律師
- 被上訴人
- 威金砂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辰
- 被上訴人
- 福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清波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文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動產所在地」欄「花蓮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花蓮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