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2年度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萊德營造有限公司、黃瑞昌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萊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昌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張宏福即宇喬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334,63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1,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 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 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 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詹駿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