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45號
- 上訴人
- 陳寵至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朱麗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依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