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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5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廖曉萍林恒祺鍾志雄

上訴人
許曉維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俊豪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至150萬元。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114年11月10日以民事聲明上訴狀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利益核定為112萬6,704元(即敗訴部分),並未逾150萬元,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並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是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鍾志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蔣若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2年度上字第58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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