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2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孟嘉仁、朱妍覠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代理人 劉芳瑜律師 被上訴人 朱妍覠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孫裕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複代理人劉方瑜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劉芳瑜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