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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4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陳真真劉雪惠詹駿鴻

上訴人
鄭美娥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王席彬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依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04,02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6,6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4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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