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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劉雪惠鍾志雄廖曉萍

上訴人
蔡美娥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複代理人
邵啟民律師
被上訴人
弘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毓雯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89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89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兩造對此亦無意見(本院卷第119頁)。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廖曉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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