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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3年度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劉雪惠鍾志雄廖曉萍
  • 法定代理人
    莊毓雯

  • 上訴人
    蔡美娥
  • 被上訴人
    弘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蔡美娥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複代理人 邵啟民律師 被上訴人 弘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毓雯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89號事件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 89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兩造對此亦無意見(本院卷第119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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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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