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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59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劉雪惠(主筆)廖曉萍鍾志雄

抗告人
張鎮民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孟郁律師
相對人
張芝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113年度上易字第59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核定為新臺幣120萬9,975元(原審卷第239頁至第241頁),兩造均未提起抗告,已生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規定,本院應受拘束。本院於113年12月13日重新核定並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即屬有誤,抗告意旨指摘該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撤銷該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主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鍾志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香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9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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