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5號
- 再審原告
- 威金砂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辰
- 再審原告
- 福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清波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湯文章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471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0萬元,應徵裁判費53,475元,再審原告已繳納7,425元,尚應補繳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