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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26號

行使求償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廖曉萍鍾志雄林恒祺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浚泰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麒浚
訴訟代理人
吳昀臻律師
被上訴人
鍾龍恩即鍾阿成之繼承人

鍾龍暉即鍾阿成之繼承人

鍾龍翔即鍾阿成之繼承人

鍾龍慶即鍾阿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行使求償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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