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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劉雪惠(主筆)廖曉萍鍾志雄

聲請人
邱博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邱紹發間拆屋還地之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所提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雖以其對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989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然查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13年度再易字第6號判決予以駁回,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屬無從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主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鍾志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香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4年度聲字第4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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