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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八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永祥林慶煙張健河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
宏昱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宏昱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 )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對上訴人宏昱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應予公示送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吳 家 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永 祥

    法官 林 慶 煙

法官 張 健 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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