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三號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三號
- 再審原告
- 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再審原告與乙○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
貳萬元(即銀元叁佰玖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拾柒萬捌仟捌
佰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
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
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