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三號 再 審原 告 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再審原告與乙○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 貳萬元(即銀元叁佰玖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拾柒萬捌仟捌 佰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 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 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鴻 章 法官 張 健 河 法官 林 慶 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萬 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