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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三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吳鴻章張健河林慶煙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三號

再審原告
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再審原告與乙○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

貳萬元(即銀元叁佰玖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拾柒萬捌仟捌

佰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

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

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陳 萬 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鴻 章

                     法官 張 健 河

                     法官 林 慶 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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