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二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平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運成鑛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曾泰源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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