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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二號

給付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吳鴻章林慶煙張健河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運成鑛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鄧 瑞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鴻 章

                       法官  林 慶 煙

                       法官  張 健 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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