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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37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楊鼎章蔣有木賴淳良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37號

上訴人
景淵觀光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鍾年展律師
被上訴人
民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民國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鼎章

               法 官 蔣有木

               法 官 賴淳良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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