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37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37號
- 上訴人
- 景淵觀光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鍾年展律師
- 被上訴人
- 民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民國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