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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5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何方興林鳳珠王紋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4號

上訴人
政日工程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被上訴人
增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96年5月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延展宣判期日為96年5月18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吳家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王紋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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