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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上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何方興林鳳珠林德盛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國字第1號

上訴人
丙○○

            樓

      乙○○

      戊 ○

      丁○○

      己○○

      甲○○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花蓮縣警察局等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 6月2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等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 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39,718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5,254元,上訴人等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並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林德盛

               書記官 劉妙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上國字第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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