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上國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國字第1號
- 上訴人
- 丙○○
樓
乙○○
戊 ○
丁○○
己○○
甲○○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花蓮縣警察局等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 6月2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等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 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39,718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5,254元,上訴人等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並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