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聲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阮慶文律師
- 相對人
- 乙○○
邱昭順即金山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乙○○、邱昭順即金山實業社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花蓮縣玉里鎮低收入戶證明書、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乙紙,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