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聲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阮慶文律師 相 對 人 乙○○ 邱昭順即金山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乙○○、邱昭順即金山實業社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花蓮縣玉里鎮低收入戶證明書、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乙紙,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2 日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蔣有木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萬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