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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聲字第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謝志揚蔣有木湯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阮慶文律師
相對人
乙○○

      邱昭順即金山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乙○○、邱昭順即金山實業社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花蓮縣玉里鎮低收入戶證明書、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乙紙,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蔣有木

法 官 湯文章

書記官 陳萬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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