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重訴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號
- 原告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丕衍律師
- 被告
- 順茂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郭憲彰律師
- 被告
- 丁○○
- 被告
- 戊○○即吉興砂石場
- 訴訟代理人
- 吳漢成律師
-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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