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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賴淳良林碧玲王紋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等因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8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3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 淳 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林 碧 玲

               法 官 王 紋 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芸 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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