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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1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謝志揚許仕楓張健河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1號

上訴人
先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瑞宗
上訴人
啟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律師
被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張健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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