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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建上更(四)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謝志揚林慶煙張健河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更(四)字第1號

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被上訴人
宏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俞建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6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林慶煙

               法 官 張健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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