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建上更(四)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更(四)字第1號
- 上訴人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曾泰源律師
- 被上訴人
- 宏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俞建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6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更(四)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6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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