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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交簡字第135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王紹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虎交簡字第135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家慶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9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家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伍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楊家慶前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虎簡字第27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另因③竊盜、恐嚇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640 號判決各判處5 月、4 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②③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60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 月確定,再與①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98年12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3 年4 月7日15時至16時10分間,在雲林縣崙背鄉○○路000 號「阿生海產店」內飲用酒類若干後,仍於同日16時10分許,騎乘車號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上開飲酒處所出發,欲前往同縣鄉中正路某友人處而行駛於道路,但其甫騎車離開而行經雲林縣崙背鄉○○路00號後方巷弄時,因不勝酒力摔倒於該處,致受有胸壁挫傷、小腿挫傷、軀幹磨損或擦傷、髖、大腿、小腿及踝磨損或擦傷等傷害。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將其送醫救治後,對其施以抽血檢測,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348MG/DL(即百分之0.348 ),因而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家慶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崙背(所、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暨彰化基督教醫院雲林分院檢驗課快速藥物及毒物檢驗報告單、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督教醫院診斷書、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 張(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 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現場照片8 張在卷可稽。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被告有前述犯罪事實欄所記載之前科紀錄,此觀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明,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酒後不開(騎)車」已經政府、傳媒廣為宣導,酒後肇事導致家庭破碎或無辜生命逝去之新聞屢見不鮮,而刑法關於酒醉駕車之處罰條文迭經修正加重,立法者顯然希望以重罰來減少酒駕歪風,且被告於飲酒後,在泥醉狀態下騎乘機車上路,既漠視自身安危,亦枉顧公眾用路人之安全,惡性不輕,本不宜寬貸,但本院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其酒駕時間不長,距離不遠,幸未造成他人傷亡,又本件係酒駕初犯,兼衡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智識程度不高,家境小康(參見警詢筆錄【教育程度欄】、【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

㈡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王紹銘

書記官 官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交簡字第135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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