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交簡字第114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奕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虎交簡字第114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忠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5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忠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忠信前因公共危險案件,於民國101 年8 月14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交簡字第1417號判決罰金新臺幣(下同)75,000元,嗣於102 年1 月25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於103 年4 月7 日上午11時許起,在彰化縣田中鎮田中工業區內飲用酒類至同日下午3 時許後,竟仍於同日晚間8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自上開飲酒處出發而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晚間9 時16分許,其行經雲林縣西螺鎮○○道0 號公路南向231 公里處時,為警攔檢,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7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李忠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筆錄。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職務報告書各1 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罪。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15日確定,又因偽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與前罪刑接續執行,甫於98年3 月13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同年10月2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又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同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人飲酒後常造成認知能力下降、嗜睡、平衡感低落、反應速度變慢等現象,不宜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酒後駕車之相關刑罰於近年間一再修法加重,此經大眾媒體反覆報導、教育,已為一般人廣泛知悉,被告前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紀錄,自無從諉為不知此一犯罪之違法性。被告飲用啤酒,本應慮及自己稍後須返家,而須開車行駛高速公路,仍心存僥倖飲用後駕車上路,終至觸犯本案之罪,對於法秩序及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顯欠缺尊重。被告自承其飲用酒類後,有經過休息並認其已清醒而駕車返家,雖駕車途中未造成行車事故,亦未導致自己與他人受有身體傷害、財產損害,然其於當日晚間8 時30分許上路,至晚間9 時16分被查獲時,業已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約46分鐘,吐氣酒精濃度仍為每公升0.47毫克,而高速公路上車速遠較鄉鎮道路快,若發生車禍事故將造成較平面道路更嚴重之損害,更須駕駛人集中注意力,被告犯行仍然對於其他用路人安全造成影響。末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並詳細交待飲酒及駕車之情節,高職肄業,從事自由業,家境勉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刑法第185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李奕逸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交簡字第114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