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虎簡字第15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 允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124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允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允於民國106 年2 月13日17時許,在雲林縣○○鄉○○路000 號「蛤仔小吃部」,酒後認其所帶部分現金不見,而在該店鬧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褒忠分駐所警員邱祈榮據報遂於同日17時25分許趕往現場處理。詎陳允竟於同日17時25分許,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蛤仔小吃部」外水泥地,當場對執行職務之邱祈榮公然辱罵「你骯髒囝仔」、「你看三小」、「你這款警察包庇這款黑店」、「你講懶叫話」等語。於邱祈榮擬對陳允上銬時,復向邱祈榮恫稱「你給我弄啥?你若給我弄,你爸就給你打死」等語,以此脅迫之方式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邱祈榮之證述。 ㈢現場照片2 張。 ㈣現場光碟1 片。 ㈤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暨譯文1 份。三、論罪科刑 ㈠按被告對於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施以強暴之行為,與對之當場侮辱之行為,雖係基於同一妨害公務之犯意而發生,但二者行為各別,非不可分,應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 項及第140條第1 項之罪,併合處罰(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160 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陳允所為,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同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被告於密接之時、地,接續以「你骯髒囝仔」、「你看三小」、「你這款警察包庇這款黑店」、「你講懶叫話」等語辱罵正在執行公務之員警,係基於單一犯意,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侮辱公務員罪、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侮辱公務員罪與妨害公務執行罪2 罪間,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員警係依法執行職務,且知悉公務員執行職務代表國家法治威信,不容任意侵犯,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未加以尊重、聽從勸導及指示,反當眾施以言語侮辱及脅迫手段,有失理性,蔑視國家公權力,已侵害警察機關執行職務之嚴正性及員警自身名譽,顯見其法治觀念仍屬淡薄,實有必要課以相當之刑罰,俾使其記取教訓。惟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其當時係因認錢財丟失,一時心急,始為本案犯行,再衡酌被告自承為小學畢業,教育程度非高,現罹患口腔腫瘤,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考,目前無業,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及具有低收入戶證明,經濟及健康狀況均不佳,兼衡其犯罪情節、手段、動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請求量處拘役10日,顯然過輕,併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 ㈡刑法第135 條第1 項、第140 條第1 項前段、第30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 條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 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