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附民字第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106年度虎簡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邱奕峰
- 被告
- 劉義彬
劉力銘
莊宏揚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虎簡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106年度虎簡附民字第2號
劉力銘
莊宏揚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虎簡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