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附民字第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林輝煌楊皓潔陳雅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106年度虎簡附民字第2號

原告
邱奕峰
被告
劉義彬

      劉力銘

      莊宏揚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虎簡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虎尾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楊皓潔

                法 官 陳雅琪

                書記官 程尹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附民字第2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