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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7年度虎交簡字第21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潘韋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虎交簡字第21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威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撤緩偵字第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威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劉威辰於民國106 年4 月20日21時許,在雲林縣西螺鎮舊果菜市場內飲用酒類後,竟不顧其感知及反應能力已受酒精影響而降低,於返回雲林縣西螺鎮○○里之住處後,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當日22時25分許,行經雲林縣西螺鎮漢光里興農西路與平和南路交岔路口時為警攔查,並於同日22時32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3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威辰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 至4 頁;偵卷第12至14頁),並有雲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第KAO000000 號)影本、雲林縣警察局取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檢測及觀察記錄表各1 份(見警卷第5 至6 頁、第10頁)附卷足憑,是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公共危險案件之紀錄,本案原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59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命被告於該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 萬3000元,並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3 個月內,向雲林地檢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惟被告並未依限支付該款項(被告陳稱忘記繳納等語,見本院卷第21頁公務電話紀錄表)及提供全數義務勞務(被告僅提供5 小時之義務勞務,見緩護勞卷所附之義務勞務工作日誌),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撤緩字第247 號處分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至8 頁;偵卷第23至24頁;撤緩偵卷第1 頁及反面),再考量被告本案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3毫克、幸未因此造成他人傷亡之情節,又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農、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1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宣告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宣告罰金部分,考量罰金乃財產刑,重在剝奪受刑人之財產利益,相對於本院所宣告之罰金額度,本案被告尚非有經濟特殊困難之情形,是本院認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1000元折算1 日為適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潘韋丞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107年度虎交簡字第21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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