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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九十年度虎交簡字第七○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虎交簡字第七○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酒醉駕車於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幸未因此肇事,惟該行為不啻對其他合法用路人業已產生立即侵害之高度危險性,嚴重侵害道路交通往來安全,亦自陷於危險狀態中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書記官 沈瑞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九十年度虎交簡字第七○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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